天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99号嘉兴软件园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施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培锐,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翌,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江南,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冕宁蜀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红星商贸广场3-4、3-5号。
法定代表人:于太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鹏,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李翌、冕宁蜀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拟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长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向唯维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