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774号
原告: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YAK7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177号银通大厦1幢东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7648620F,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99号嘉兴软件园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