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云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03民初1448号 原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内蒙古云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7号街坊54号国贸大厦-18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0岁,1972年7月14日,汉族,地址:重庆市南岸区,、131××××****。 被告***,男,38岁,1984年6月6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云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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