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203民初67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颉 欢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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