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203民初67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颉 欢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