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206执93号 申请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206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50156.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50156.98元,案件执行费652元已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206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2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206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