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2800号
原告:河南省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开明。
被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