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5193号
原告: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庆进。
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江城广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汪剑。
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