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31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广场综合楼2单元12A层A2号。
法定代表人:汪剑。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
法定代表人:甘立全。
原告***与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