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0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江城广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汪剑。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赵洪,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舒瑾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