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4845号
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周小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广场综合楼2**12A层A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