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9237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世宇晶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727568558,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广场综合楼2**12A层A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