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方城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1执5205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凯旋城华府20号楼3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WXEG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广场综合楼2**12A层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7275685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珀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3020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1538.73元,转执行费1070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840836.7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