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716号
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E栋22层2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凯讯天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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