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南民族大学16号楼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商务部主管。
第三人:武汉云端光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南民族大学16号楼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祁胜晖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云端光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祁胜晖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后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胜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胜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元,由原告祁胜晖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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