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55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志诚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原告**、**与被告***、湖北志诚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