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河联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河联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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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div>
民事裁定书<\/div>
(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74号<\/div>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瑞河联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81号(14)。<\/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di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iv>
原审被告:***。<\/div>
上诉人武汉瑞河联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div>
上诉人武汉瑞河联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7月2日,原告***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烽火科技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明显有误,存在偏见。该案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div>
查明: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瑞河联创装饰公司监理)雇请我到武昌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烽火科技做电工,7月7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提供的高梯出现质量问题垮塌,当时我从高梯上摔了下来,造成右眼受伤,左脚受伤不能活动。<\/div>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受伤地点在武昌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烽火科技,故该辖区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div>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div>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div>
审判长苏滨
审判员*卫
代理审判员吴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