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申请人: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5号1栋3单元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6232972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勇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竹溪分公司的工程款在2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出具75000元的担保金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竹溪分公司的应结工程款在25万元。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