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48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43号。
负责人: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贾士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623297219,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5号1栋3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生贵,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武汉鑫世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