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90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九祥岭工业区第1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446XN。

法定代表人:李占花。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资讯广场B座9楼9C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140591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财付通账户,共执行到款项406261.19元,其中15297.50元支付(2019)粤0305执9608号案件诉讼费,余款390963.6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东南牌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鄂A×××××、鄂A×××××、鄂A×××××车辆,因前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