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羿刘琪,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羿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文娟
书记员丁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