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羿**,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实际已履行1,012,336.73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02执2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闸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