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了结此案,且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1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定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