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233号
原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九祥岭工业区第1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446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广埠屯资讯广场B座9楼9C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140591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5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9深南法)富恒达保第0202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5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