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1599号
原告:***海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园博园南路9号汉江湾三号楼C-1-1、C-1-2、C-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就被告上海投资太古汇办公区(2019)智能化施工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工并进行了验收和审核,且通知原告开具发票,但被告却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