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48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西侧联发九都国际7栋/单元3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天富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A2-8(1-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玉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天富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中天富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金额为99200元)。本案执行费61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1年12月7日、2022年4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其银行账户。
3、2022年4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4月6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4192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王文兵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邱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