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9号
原告:***,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西侧联发九都国际7栋/**3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星燎财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产业园内C楼C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星燎财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湖北嘉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全部款项、本案借款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孙 贤
人民陪审员 **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