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孚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孚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70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业从业人员。
被执行人武汉中孚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中孚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中孚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