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江东岸下临江里龙江苑1号1171号。
法定代表人:苏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云南省总队司令部。
住所:昆明市广福路4466号。
负责人:蒋德宏,参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云南省总队司令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48.5元由原告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傅志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