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民初161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鹤松,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江东岸下临江里龙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893173。
法定代表人:苏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云,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奥辰橙君****,现住。
被告:杨春花,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春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杨春花未到庭,案件一时难以查清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刀 楠
人民陪审员 周德光
人民陪审员 李兰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后永芝
书记员林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