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江东岸下临江里龙江苑*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893173。
法定代表人:苏洋,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思谕,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周小强,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周小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盘龙江东岸下临江里龙江苑1号1171号;根据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戈兰滩水电厂厂房附属建筑物修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戈兰滩水电厂,戈兰滩水电厂所在地在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所有的施工地点均在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此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戈兰滩水电厂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综上,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法院同时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装修合同》中的大唐国际一楼办公室整改工程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2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择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装修合同》履行地戈兰滩水电厂在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境内,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国权
审 判 员 邹春林
审 判 员 雷斯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绮梅
书 记 员 杨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