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3411号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男,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