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3411号

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