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448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州区祁连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762996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甘0902民初221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金裕建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15586.45元,依法承担执行费4634.00。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4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