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23民初742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希琴,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德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