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斌。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生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德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