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1080号之三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寿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治,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林。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锋公司)与被告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绎公司)、***、第三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林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瀚锋公司诉称,新绎公司承揽了龙林公司开发的祥和景苑小区商品房销售的商业推广,并约定新绎公司就已选定的祥和景苑小区数十套商品房房源按照150元/平方米降价销售,销售收入一部分抵顶龙林公司应付新绎公司的推广费用,另一部分由新绎公司退回龙林公司后由龙林公司向瀚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4月26日,新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龙林公司销售经理XXX结算确认新绎公司尚有售房款2061190元应返还龙林公司。同时,瀚锋公司在与龙林公司签订《低压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新绎公司售房款在扣除广告推广费后应及时返还给龙林公司用以支付瀚锋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但因龙林公司怠于向新绎公司、***催收退款,致使无法向瀚锋公司支付工程款,损害了瀚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瀚锋公司依据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19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新绎公司、***向瀚锋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即向瀚锋公司支付工程款164119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绎公司、***负担。
新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兰州新区,故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瀚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向新绎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故本案应由新绎公司或***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因新绎公司及***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城关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