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3312号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25之3号2号楼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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