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933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凌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一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解决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隋福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建建
书 记 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