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22民初3344号
原告:刘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和平新村127号之1号09层909。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某与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并已给付,为此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辉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和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