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69号
原告:**。
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雒国红
书 记 员 张任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