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82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该社。
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和平新村127号之1号09层909。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高育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