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68号之一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里站街道望江路218号港汇广场A座17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