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68号
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里站街道望江路218号港汇广场A座17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256,75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