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70号之三
解除财保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财保被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财保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财保被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财保申请人以本案解除财保被申请人已撤回对解除财保申请人之起诉为由,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解除财保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