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70号之二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44.65元,由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