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70号之一
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