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70号之一 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