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270号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豪路5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