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财保18号 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959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临沂商城**商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RQR3N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户名: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申请人为此次保全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20484234010021000524)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户名:阜阳市艺华优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