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46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诤,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海,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年,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豪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48981。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年、安徽豪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朱丽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季雪婷
书 记 员 王舒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