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266号
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616-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袁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