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字第9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617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7040217-5。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0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107元(含诉讼费6210元、执行费4954元、迟延履行金算至2016年7月11日)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